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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哪些階段性稅收優惠依舊有效

        來自:    發布時間:2023-02-24    瀏覽 :

         

        貨物和勞務稅

        1.宣傳文化企業增值稅優惠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主要內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特定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分別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50%先征后退的政策;對特定出版物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2.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增值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主要內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

        3.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主要內容】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4.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主要內容】2018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5.對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144號)

        【主要內容】2013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6.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

        【主要內容】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所得稅

        1.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主要內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號)

        【主要內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3.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主要內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4.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主要內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制造型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另有執行標準)

        5.居民換購住房退還個人所得稅優惠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主要內容】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6.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支持新冠疫情有關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主要內容】2020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7.符合條件的居民個人免免予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主要內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8.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選擇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主要內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9.符合條件外籍個人個人所得稅優惠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主要內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但不得同時享受。

        財產和行為稅

        1.對國家儲備商品免征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

        【主要內容】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 道路客運站場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主要內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印花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主要內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件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主要內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2023年內,一些涉及多個稅種的階段性優惠依舊有效。例如,對符合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在限額內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等。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